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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一些
(1)连带保证是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选择债务人或是保证人索要债款;
(2)而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则有不同,应是在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还款时,在借款纠纷未经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纠纷吗
遵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及第六百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的保证人所肩负的职责范畴,除了包含主债权之外,还涵盖了该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等。
同时,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提出提供反担保之请求,这表明当债务人未尽到履行债务之义务时,保证人有必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与实现。因此,毫无疑问地,保证人需对借款合同纠纷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承担不可推卸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关于担保人所负担的法律责任,我们需要对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进行详细解读。(1) 关于连带保证,请注意,如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欠款,债权人便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讨债务款项;(2) 然而,对于一般保证人而言,其责任义务则有所区别。根据相关规定,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欠款,且借款纠纷尚未经过法院审判或仲裁,同时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已依法强制执行但仍无法满足债务清偿需求之前,担保人才可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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