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存续之前购置的房产,倘若其产权明晰地界定为在婚前购买,那么毫无疑问,这便是属于法定的个人财产范畴。
而在此种情况之下,倘若此类婚前财产在婚后因为利息的累积和自然增值现象而使得资产规模有所增长,同样也应将其判定为一方当事人的私人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当配偶双方在婚姻的共同生活阶段,因对各自的私有财产进行维护、收藏、以及实际的投资管理等行为,而促成了这些财产自身价值的提升,甚至进一步出现了财产的增值现象。
此时,我们在处理价值增值后的财产产权归属问题时,便必须要顾及到这些行为所带来的贡献程度,并参考相应的比例,以对行为人进行合理的补偿。
然而,若是房屋的市值提升并非来源于婚姻的发生事实抑或是对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对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等行为所致,反而完全源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自然演变,那么相对方便无权对房屋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提出分割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全款购买,婚后下房本的房子怎么划分归属
对于在婚礼前所支付的全额房款并仅在婚后才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下,离婚之后所涉及到的房产问题可以归结为购买者独自享有。这源于法律对此种财产定义为受婚姻个人特殊性保护的婚前财产。
然而,如果购买者在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的过程中同意加入伴侣的姓名作为共有人,那么,这个房产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面临离婚时,夫妇两人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资产分割;若未能达成协议,则需要交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缔结前购买的房产,应当被清晰地认定为个人财产,即使在婚后由于利息收益以及房地产的自然升值因素,这些利益也依然归属于原始所有者。然而,如果配偶中的某一方通过维护、投资等行为来提高该房产的价值,那么在分配增值部分时需要考量双方所做出的贡献程度。然而,当这一增值主要是由于市场的自然变化所导致,而非婚姻状况的改变或者对方的投资行为所产生,则事后配偶并不能分得婚后增值部分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