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可于婚前依据法律规定合理拥有之财产,无论其为自然增值抑或孳息,皆属于该配偶单独所有权范畴之内。
然而,对于婚姻双方于结婚之后所获得的生产、经营、投资以及智力成果等收益,则可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所得之以下各项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1、工资、奖金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2、生产、经商、投资所带来的受益;
3、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智力成果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须注意,若遗嘱或赠与协议明确说明仅归属其中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
5、其他依法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财产婚后加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在婚前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加配偶姓名的行为可以解读为赋予配偶相应份额的赠与,因此,该房产应归属夫妻共有财产范畴。对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可根据房产证上的登记信息进行判断,若该房产证书上同时刻有夫妻两人的姓名,那么便足以证明该房屋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在婚前,个人财产中那些源于自然增值或者孳息所得部分应当被视为归个人所有。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薪资报酬、企业颁发的奖金、经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智慧创造所带来的成果收益、继承或接受赠与(除非有特别指定仅属于某一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共有财产。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亦应被视为共同财产,但若已明确归属某一方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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