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当用人单位表示拒绝续约时,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需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劳动合同正常到期之后,用人单位表示不愿续签的情况;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饱和,尽管用人单位表示愿意续签,但是续签的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所有条款都要低于原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此外,如果以完成一项特定的任务或者项目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当该任务或者项目顺利完成时,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将会自动解除。
此外,如果公司因为违规行为被公诉,甚至导致破产等严重后果,也会成为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因之一。
另外,企业如果由于生产经营期限达到法定要求而选择停止经营,同样会负起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确实,当劳动合同结束时会产生补偿问题,然而具体结果取决于多种因素。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到期终止的劳动合同都必须对员工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举例而言,如果雇主愿意提供与之前基本相同的劳动条件,并要求员工续签合同,但遭到员工拒绝的话,那么雇主就无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当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到期之后,倘若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不再续签该份合同、或者新的续签合同时所给予的条件相较原合同更为不利时,则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劳动者已经圆满地完成了履行其工作职责所需承担的任务,或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公司破产或其他导致其无法继续正常运营等严重违法行为而被迫终止经营活动,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