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达到特定条件时,即可获得取保候审。而这些条件涉及犯罪可能面临的刑罚种类、对社区及他人造成潜在风险的程度、个人身体状况以及之前羁押时间等因素。不过,该条款则未明确明示侦查阶段能否行连续取保候审。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是否能够实现连续取保候审需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案件的推进进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对犯罪事实的调查结论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其他必备条件等。若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并且在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从理论角度来看,确实有可能实现连续取保候审。然而,这需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权衡后做出决策。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虽然侦查阶段并无明确禁止连续取保候审的规定,但能否实施连续取保候审仍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侦查阶段能不能会见律师
当犯罪嫌疑人处在侦查阶段时,他有权与辩护律师进行会面交流。辩护律师若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人所发出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所出具的公函来请求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那么,看守所在正常情况下应及时为其安排会面,最晚也不应超过48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有资格获得保释候审,这些条件包括应予处罚之刑罚性质、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当事人个人健康状况以及已被羁押的时长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是否能够实现连续保释,往往还需要考虑到案件的进展情况、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调查结论及其他相关因素。从理论角度看,如果当事人完全符合上述各项要求并且严格遵守相应规则的话,那么在侦查阶段有可能得到连续保释。然而,这需要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充分考虑案件本身的性质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共同作出合理判断。虽然现行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在侦查阶段实施连续保释制度,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却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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