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证上的署名问题,如您的房产证上的户主名字为夫妻两人,那么这处房产将被判定为夫妻共同拥有之资产,无论该房子先前是否属于某位家庭成员的私有财产;
而在婚后,当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时,我们可以理解为夫妇二人对于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重新作出了协定,因此这部分也应该被尊崇地认为是夫妇共同持有之财产。
至于夫妇二人间的财产支配权,他们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所以,虽无离婚事实,但在满足相关法律程序后,夫妻仍然有权决定房产证上的户主姓名的增减。
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1)前往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再前往相关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或义务)人的名称更改事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确实可以启动司法程序予以追究,然而,在此之前需要等待失踪人离开其惯常居所满两年,之后才能向管辖地之法院提出宣告其失踪的请求。在法院确认被告处于失踪状态之后,另一方可据此向同一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若一方被依法宣告为失踪者,那么另一方在此时提出离婚诉讼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批准并作出相应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即代表了这对夫妇所拥有的房屋属于共有性质,即便该房屋在结婚前已由其中一方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将配偶之名添加至房屋所有权证中,则被视为对原所有权进行了重新约定,从而使其转变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于该房屋均享有同等的支配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合法途径来调整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户主姓名:(1)前往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联系贷款银行并申请变更按揭权益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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