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权属证明的住房能否被其子嗣作为遗产予以传承的事宜,具体需依据该处房产所承载的权责属性作以判断,以下谨为您提供几大重点:
首先,对于仅享有使用权之房屋,除了常规意义上的商品房之外,例如,央产房、军产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等(此处需注意,这些房屋的政策导向性极强)。
在此类情况下,能否进行传承主要取决于所涉及政策法规之明确规定。
其次,虽仅存使用权,却可被后代传承的房产种类繁多,其中包括了部分央产房、军产房等。
尽管这些住房无法进入市场进行转让,但是经过政策审批允许被传承至后人手中,也仅限于使用权。
也就是说,死者的继承人将共同享有这处房产的使用权。
然而,针对很多继承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何实现公平、合理且友善地共享使用权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争议不断的难题。
比如说,某些继承人可能更倾向于自住;
而另一些则期望将房屋用于出租,以获得相应的租金收益;
或者某位继承人可能会觉得自己所享有的使用面积过少,甚至有些继承人认为公共区域的维护工作不到位等,这些现象都极易引发诸多纷争。
再者,只有使用权但不可被传承的房屋类型比较典型的便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本质上属于租赁性质,公民并不具备所有权,同时其使用权亦不能被传承。
最后,我们来谈谈农村宅基地及其上的建筑。
宅基地只供本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申请取得,且遵循着"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其传承还暗含了继承人身份这方面的考量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没有房产证的赠与协议生效吗
让我们探讨为何无产权证之房屋的赠与行为其实是无效的。
首先,不能忽视的是,房产赠与协议公正是个严肃且重要的课题,其核心议题在于明确房屋拥有权的归属。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房产证,便难以明确判定产权归属,这自然也就无法顺利进行公证程序了。
其次,根据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赠与他人之房屋,务必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书及赠与证书与契证,并依规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为合法规范。唯有完成所有正式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后,所涉及到的房屋赠与行为才能够被确认为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七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关于没有权属证明的住宅是否能够作为遗产进行传承,这主要取决于该住宅本身的属性。例如,占据特殊地位的使用权房产,比如说央产房或军产房等类型,虽然它们无法向市场上的其他房产一样自由流转,但是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这样的房产是可以继承使用权利的。然而,当使用者继承后,每个继承人都有权分享使用权利,从而引发资源分配的纠纷。另外,对于租赁性质的住宅类别如公共租赁住房而言,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不具备可继承性。至于农村宅基地,其传承问题往往受到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以及“一户一宅”原则的限制。因此,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政策规定、使用权分配以及继承人权益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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