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子动迁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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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使用权房子动迁怎么办

一、使用权房动迁怎么办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使用权房子到期怎么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房屋使用权期满后,当事人有权续签租赁协议,但需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即需尽早提起延期申请。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若土地使用权出让有限公司与土地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所约定的使用期限已满,而土地使用者仍然希望继续在此地块上使用,那么他就必须在届满前至少一年前向有关部门申请续期,以确保获得批准并使其权利得以持续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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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迁移使用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二)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三)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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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房屋的使用权类型和拆迁后的使用权类型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划拨一般是针对事业性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土地除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出让是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的行为。当划拨的土地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的时候,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证上的“划拨”为“出让”。 2、现在开发商修建商品房大多数都是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获得的土地,出让就是开发商必须给钱给政府,政府保证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权。划拨是政府转让土地获得收入的一种方式,简单点说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没有给政府钱的就是划拨,主要用于政府项目。 3、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 4、房屋类型不同,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质不同也就影响了该房屋所属的类型。划拨土地一般为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而出让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在房屋类型上是存在着一些区别的。 5、土地性质不同,那么对购房者后期的影响结果也不一样,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交易时,不存在额外的费用,但如果是划拨的土地,如果想进行交易,就需要先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想买二手房的购房者来说,一定要先弄清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避免增加交易成本。
土地使用证动迁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差别分别情况处置原则
5.权利设定通常法定原则。
二、确权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通常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置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范围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请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置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准许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两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裁判: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久的还是暂时的等。
四、确权意义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乡下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乡村基本经营规则提供强有力的规则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乡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认可。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典质借贷。当前,因部分农民不能提供保证、无足够的典质物,借贷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典质借贷。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纷争、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表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乡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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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使用权房子动迁应当积极的搜集相关的材料,然后和对方协商征收补偿。毕竟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的补偿,需要弥补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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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使用权拆迁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是临街,必然要有一部分是企业或厂房是和路面连接的,形成一种商铺门面的形式,然后租赁出去或自己进行商铺使用价值的利用,也就是实际经营的行为。这就叫自然形成的商铺和门面,这种情况在拆迁中如何补偿呢 第一种证照齐全,并且取得了营业执照可以对外经营,在传统的观点中就是一个临街商铺,基本满足了门面房的客观要件,只不过没有取得商铺的房产手续,这样就应该参照门面房的价格进行补偿。 第二种就是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是租赁的房屋,或者租赁的土地自建的房屋,但是对外产生一种商业经营的行为,实践中如何来补偿,原则上就不能上一种情况来补偿,因为补偿价值大部分都在土地上,取得土地使用权才能按照实际状况来进行参考补偿,但是这个情况主要是按照你的经营情况来进行补偿。除了厂房的重置成新价对你产生的商业经营行为,也就是咱们所讲的经营利润和停产停业损失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三种就是完全租赁,房子是房东所建,然后租赁过来后适当改造形成商铺经营的形式,原则上是适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室内装修附属物的补偿。这种是完全达不到按照商铺来补偿的。其实,商铺拆迁首先就房屋补偿这一块商铺价格比住宅高,商铺实际在经营有工商、营业执照,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过渡等费用,具体结合地方拆迁项目和补偿政策来确定。对于拆迁问题,您还可以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多少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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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只有使用权的房子不能直接继承。但是,通过间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使用权房的间接继承:
第一种方法是,父辈或祖辈在过世前,先按照政策将使用权房买下,变成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在死者过世后,即可由其子女或亲属继承。
第二种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亲属与房管局协商一致,变更公房承租人,然后将该房屋买下。按照第二种方法操作时,通常要求在该房屋内有常住的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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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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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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