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此房产系在婚前购买而于婚后添加配偶之名,依照法律规定,该房产仍可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然而,果真如此的话,等到婚姻结束之后,配偶将无法分享此房产中的任何份额。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一种解决方法便是在婚后将配偶的姓名加入房产所有权证书之中,此时,这一行为就被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房产将由夫妇二人共同所有。
假如婚姻生活不幸地破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有权得到其应有的那一份。
与此同时,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时,如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款且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婚后则使用夫妻共有时产来偿还此贷款,这样一来,不论不动产是否写有夫妻任何一方的名字,当他们离婚时,都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决定不动产的归属问题。
然而,如果双方并未能达成共识,则应交由人民法院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定该不动产归该不动产上详细记载名字的一方所有,而另一方需负担未曾偿还的贷款部分,又或者非不动产所有人的一方应承担全部借款之责。
最后要知道的是,尽管在婚后双方需要共同偿还贷款,但是对于在这个过程中付出更多努力的一方,他们也有权在离婚时得到对应财产价值增长部分的一定补偿款,分配方式将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没有过错的一方的利益为基础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财产婚后加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在婚前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加配偶姓名的行为可以解读为赋予配偶相应份额的赠与,因此,该房产应归属夫妻共有财产范畴。对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可根据房产证上的登记信息进行判断,若该房产证书上同时刻有夫妻两人的姓名,那么便足以证明该房屋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鉴于婚前购房婚后加名为一种常见现象,而这在某种意义上可被视为对对方的赠与行为,使所购房产转化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从而在离婚之时,另一半可以要求共享房产份额。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建议在结婚后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明确房产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婚前支付首付款项负债之后,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即便房子没有加上对方的名字,若双方无法就分割事宜达成共识,法院将会依据各自的贡献程度以及保护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承担了大部分的贷款还款义务,那么在离婚时,他/她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财产增值补偿。总的来说,法律体系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通常会优先考虑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在婚姻中并未出现过明显过错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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