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遗产继承的时效是多久
关于遗产继承方面,有明确的时效期限为两个月。倘若遗赠人未能在该期间内表示出对遗赠的接纳意愿,便会被视为自动放弃这一权利。
然而,对于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等问题,其时效性则并无具体时间规定。遗产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继承者所立的合法且有效的遗嘱获得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当被继承人逝世之际,其所留下的个人所有财产以及法规允许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均可成为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应依照繁衍脉络顺序进行遗产分配。首先,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既包括婚姻关系中所生育的子女,也包含非婚所孕育、领养以及抚养关系确立后产生连锁关系的继子女)和作为父母身份的生父、养父以及继父共同享有继承权。一旦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都不在世或者放弃继承时,那么将由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来接替继承。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通常会采取平均分配遗产的方式,但是对于那些生活条件较为困苦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以及在赡养方面承担了主要责任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他们可能会得到更多的遗产份额。然而,如果存在有扶养能力却未尽到相应责任的继承人,他们可能无法获得任何遗产,甚至可能会被剥夺部分遗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各方协商,可以对遗产进行非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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