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时,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作为清算组负责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的,或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则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2、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则原则上不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二、企业法人能否刑事拘留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企业法人被视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但在涉及严重违反刑法时,其法定代表人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后果和责任,刑事逮捕的措施亦可适用于他们。鉴于此,法定代表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并非可以因其职务身份便被免除刑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涉嫌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包括企业法人代表在内,实施拘留等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关乎于公司在进行注销过程中,法人代表(也即是我们常常提及的法定代表人)能否胜任清算组负责人这个职务问题,这主要取决于诸多具体因素:首先,这家公司必须处于有限责任公司形态之中,并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需要与此同时兼具公司股东的角色;或者,若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范畴,那么法定代表人同样有资格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其次,如果这家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形态,但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股东的话,那么从原则上来讲,他/她将无法胜任清算组的负责人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