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票据追索权本身的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法》第十七条
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票据追索权期限是多久
票据追索权的有效期是从被拒绝支付款项之日算起的连续三个自然日为期限内。在此期间内,诺有必要可不惜以书信或其他书面形式向所有先前的持有人进行通告;如果未能及时准确地执行此项义务,则所有因未按时送达而产生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将由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发送通知的相关人员承担。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通过邮寄方式传送的通知,其生效期将根据邮寄的实际传递时间计算,而非被接收者所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关于票据追索权本身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如下:在票据到期日后的两年内,持票人所有针对票据出票方及承兑方的权利均可得到法律保护;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而言,其持票人的相关权益自出票日期开始计算,同样享有为期两年的保护期限;而对于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则从出票日算起,有六个月的保护期限;至于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也有六个月的保护期限;最后,持票人对前手所享有的再追索权,则需要自清偿款项或是被提起诉讼后的三个月内提出以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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