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还彩礼的法律规定基本原则在于,在决定彩礼是否应该归还之时,首先必须考虑当事人是否已经确立了婚姻关系作为主要的评判标准。
即,如若在支付彩礼之后尚未缔结成婚约,则原则上收款一方理应全额偿付彩礼;
然而,假如在支付彩礼之后婚姻关系获得正式确认,那么就原则而言,彩礼不应当予以返还。
不过,若是涉及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依照习俗而交付的彩礼:
(一)双方均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过;
(三)婚前支付彩礼而且致使支付者的生活陷入经济困境。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情况(二)和(三)而言,其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结婚两年离婚彩礼退不
在婚姻关系不足两年即宣告破裂的情况下,通常而言并无必要向对方退还彩礼。
然而,以下两种特殊情形适用例外原则,婚姻破裂时当事人有权利索回先前享受到的彩礼:
首先,如果双方已完成了严格意义上的婚姻注册手续,但实际中未能缔结同居关系;
其次,若男方在婚前支付较高金额的彩礼造成其个人生活出现严重困扰。虽然这两种情况均满足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但退还的具体数目还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加以考虑。司法机构在裁定彩礼返还事宜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审视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长度,其次考量是否已经育有子女,三是对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四是深入剖析双方的经济境况,最后要依据彩礼额度、过错程度等要素,合理地给予返还比例的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国在判定彩礼退还问题时,所依照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是否缔结有效的婚姻关系来进行判断。具体来说,如果男女双方尚未正式步入婚姻殿堂,那么收取彩礼的一方就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将所收金额如数归还给男方家庭;而若男女已经完成婚礼仪式并成为合法夫妻,但是却未能共度美好时光,或者因为支付彩礼而使得生活陷入了困顿之中,那么在他们选择结束这段婚姻之后,男方家庭有权向女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例如男女双方虽然已经办理了结婚手续,但是却没有真正开始过共同生活,并且因此导致了经济上的困扰,那么在他们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女方也有义务将所收彩礼悉数归还给男方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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