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被依法批准逮捕之后,他们会被收监并继续处于失去自由的状态之中。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任何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任务时,必须向被捕捉对象出示正式的逮捕令。
在实施逮捕行动结束后,应当立刻将被封锁人身自由的人移交给看守所进行拘押隔离。
在任何情况下,除非不得已无法进行通知之外,必须在逮捕行为发生的24个小时内,把这一消息转告给被逮捕者的亲属。
第九十四条则强调指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他们自行决定要逮捕的对象,以及公安机关在经过人民检察院正式审批通过后要逮捕的那个人,他们都必须在逮捕行为发生后的24个小时之内对其展开询问调查。
但当他们发现原来的逮捕行为是错误的且没有必要进行时,必须立即将人释放,同时签发释放证明书给被释放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有什么权益
在被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首先是有权自行选择并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及辩护,包括代为申诉或控诉;
其次,他们还有自我辩护的权力,即有资格自主申辩自身无罪的事实;
第三,他们有权享有拒绝对自己证明有罪的权利;
再者,他们还可以依法申请并取得取保候审的特殊保护措施;除此之外,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拥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交流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办案人员可能存在偏见时,他们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最后,对于与案件本身无关的问题,他们同样具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同时,他们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基本的休息和饮食需求应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详细规定,所有的逮捕任务都须由公安机关持有正式的逮捕令方可执行,并且必须在逮捕行动完成后的第一时间内向家属发出通知。而对于已经依法逮捕的人士,将全权移送给看守所行使拘留监管权。同时,法院和检察院也有义务在接到自行或者经过审批的逮捕申请后的24小时之内,对相关人员进行审讯工作。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逮捕行为存在不当之处,那么必须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