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间期的计算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于权益人获知或理应有责任方实施损害行为时开始计算。
对于借款合同这样的商事事务来说,具体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首先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解除期限,如果在此后发生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情况,诉讼时效便会从此约定的履行期限满期之日起正式启动。
其次是双方在签署合约过程中并没有对履行期限予以明确指出,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能够确定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便可以此期限期满之日起计时。
实践中,有些合同可能会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来履行债务,因此,每一期付款的期限都可以认为属于确定履行期限的范畴。
再者是无法确认是否存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对此种情况,应从债权人提出要求义务人支付款项的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最后则是当事人在第一次接到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之时,便明确表示不会承担还款的义务,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同样会从当事人坚决拒绝履行义务的那一刻计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要如何认定
对于借款合同之效力的评判,我们主要依赖于如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要审视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资格;
其次,要看缔约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忠实而真诚;再者,还要审核合同内容是否合乎法律规定,以及是否满足法定的形式要求。举例来说,双方当事人必须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条款不能违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且必须是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除此之外,为了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计算商事合同诉讼时效起点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首先,若合同规定了明确的履约期限,则应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其次,若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履约期限,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推导或者确认的,此时便可将此作为计算起点;再者,若是分期支付的款项,则各期的付款期限均可视作独立的履行期;最后,若无法确定具体的履行期,那么便应当自债权人发出催款通知的宽限期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外,如果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那么也应当从其拒绝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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