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赠与合同可否随意撤销
对于一般情况下,只要房屋没有发生产权变更,没有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把房子要回来。
但是以下情况,赠予房不得随意撤销:
一种是已对赠与合同做了公证,公证了就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明确,不会改变。
第二种是具备社会的公益性、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比如捐赠给灾区,或者做扶贫事业等等,这类的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房屋赠与遗嘱的生效与否取决于具体情况,例如若赠与人决定在房屋产权过户前撤销赠与协议,那么赠与人随后做出的关于该房屋继承权的遗嘱依然具有法律效益;
然而,若赠与人并未明确表示撤销,那么此前在遗嘱中所提及的有关于上述房屋的部分则视作无效条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确保遗嘱具备充分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考虑前往当地公正机构进行遗嘱公证。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普遍情况之下,只要房屋未曾发生所有权转移或进行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项,赠与人可随时撤销其先前作出的赠与行为并索回所赠与之房产。然而,本文将重点探讨几种不明晰的情形,即这些情形下即便未发生上述产权变更或登记,赠予房产仍无法被轻易撤销。首先,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一经公证则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得到明确表达且不可更改。其次,具有社会公益性以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同样不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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