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所在地如何确定
在涉及到行政诉讼的纠纷案件中,原告所在地通常会包含以下几个部分,即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其惯常居住地以及其目前受限人身自由的具体位置。
根据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如行政机关以任何方式对公民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那么,该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亦可视为原告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各地方政府皆对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按惯例来说,行政诉讼案件的常规收费标准可概括如下:
按件收费:
(一)若不涉及任何财产关系的话,每件费用在人民币一千到一万元之间;
(二)而如果涉及财产关系的话,则应参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对原告所在地作出了更为广泛的定义,不仅涵盖了以往涉及行政争议的地域范围,还将行政机关实施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之地也囊括在内。这就意味着,无论涉案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习惯性居住地,抑或是其人身自由受限的确切地点,只要其人身自由确实受到限制,那么该场所便可被视为其提起诉讼的原告所在地。这种新的规定,较之前的标准有很大程度的进步,有效地保障了公民享受更加完善和全面的司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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