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可以寻求哪些处理机构帮助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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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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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纠纷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内部矛盾调和;专门的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劳动争议;诉讼阶段,当事人可向具有终审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并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纠纷可以寻求哪些处理机构帮助

一、劳动纠纷可以寻求哪些处理机构帮助

关于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就是设立在各类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职责在于化解企业内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冲突;

第二,则指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它通过公正、严谨的程序对各种劳动争议进行裁决并作出相应判决;

最后,当劳动纠纷进入到诉讼阶段时,当事人可向具有终局裁决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该类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做出公正且权威的劳动争议处理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构,人民法院不仅要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同时也承担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这一重要职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劳动纠纷可以不走仲裁去法院起诉吗

对于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之后,才可以进一步提交至法庭裁决,否则将不予审理。当然,如果出现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仲裁请求未能被仲裁机构采纳或驳回的情况,那么仲裁裁定自然也就无法执行了。劳动仲裁乃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适格的当事人所提起的劳动争议进行公正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和裁决过程。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路径主要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企业在自身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协调与化解内部劳资冲突的权威机构;其次,是由政府部门设立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仲裁委员会,其职责在于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对各类劳动争议进行裁决;最后,当争议进入到诉讼阶段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拥有最终审判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以其权威性和公正性,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坚实保障,同时妥善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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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房地产抵押合同和房地产抵押登记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抵押无效。《担保法》第44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提交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本案在办理登记时并未提供主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该办法第34条又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对于共有的房屋,还必须向登记机关交验“《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本案抵押物为小强、小燕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小云“代理”小强将该房屋设定抵押,未经小燕的同意,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抵押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第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本案中,小云在“代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自己填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人小强的签名由其代签,并未向登记机关交验房屋共有人小燕同意抵押的证明,房产部门亦未通知小强及其妻子小燕本人到场,显属办理抵押物他项权登记程序违法,故抵押登记无效。[page]   三个基本构成要件只要有一个不符合要求,表见代理就不能成立。
你好!我有个农村朋友把自己村里的一些土地租凭出去,想挣点钱,现在到期了,对方不想退出现纠纷问题,请问一下土地租凭纠纷问题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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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是如何的
租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有约定的除外。当然,如租赁合同的村的物是不动产,则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处理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3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条文
1、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2、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
3、租赁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处理租赁物。当租赁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故租赁合同不适用企业租赁经营等。
(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承租人不能永远使用租赁物,租赁本身有一定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4、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08年《规定》,本次修改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调整到租赁合同纠纷项下。这一调整不仅是位置的变化,也意味着土地租赁合同这一概念的范畴有所扩大,既包括2008年《规定》所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也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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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延期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贾_______,男,______岁,______族,______省______市人,私营企业业主,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请求事项:
对于申请人与______对外经济贸易公司__________购销合同纠纷已向你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被受理。现因申请人无法按期出庭,请求你会延期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___对外经济贸易公司间______购销纠纷,你会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午开庭审理。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在___省___市考察,原定于______月______日返回。
因______省______市至______省______市的部分铁路塌陷,火车无法正常运行,使申请人无法按时返回______市参加开庭,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仲裁活动,行使权利,特向你会申请推迟本案开庭审理时间。
此致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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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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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某,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现金4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的女儿,被告与原告的父亲离婚后,2016年3月原告的父亲与被告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在该案中,被告与原告的父亲均认可有女儿的
4.4万元的彩礼款,不属于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共同财产,但存在原告名下的4万元财产,仍然被被告私自取走,并拒绝支付,多次讨要无果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辩称:原告诉请4万元的彩礼不是私人财产应是原告的婆家送给被告家庭的彩礼,是被告家庭的财产,原告无权请求返还;被告及被告的家庭为原告的出嫁、生子等花费3万元,又为原告购买了7千元的电动车,被告家庭已经对原告倾尽财力,不应在返还财物。综上,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对有异议的证据作以下分析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具有关联性,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双方各自提交的家具订货单及被告提交的电动车收据,均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开庭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系被告女儿,原告于2015年1月25日订亲,彩礼
4.4万元存入其名下。2015年12月20日将彩礼款4万元支取,同日被告开户将该款存入其名下。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3日生育子女办喜客。2016年3月15日被告将该款支取占有。原告向被告追要该款。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另查明:2015年12月17日原告之父王某1与被告协议离婚对财产已进行分割。2016年3月10日原告之父起诉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双方均上诉,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时双方约定“没有财产纠纷,没有债权债务纠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作出(2016)豫14民终342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之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宋某应当返还原告4万元。被告宋某辩称该款系家庭财产,因其在与原告父亲离婚时对家庭财产已进行分割,且被告自认该款归原告所有,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给原告购买嫁妆及待喜客消费完,因该款存在时间系消费时间之后,对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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