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决定离婚之际,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理应交由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自行处理;
当无法达成共识之时,则应由具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着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与维护女性合法地位的基本精神来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
此外,如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书面合同明确载明了各类资产及其所有权归属,无论这些合同是约定各自享有全部产权或者部分享有,还是约定共享所有,那么在他们最终面临离婚时,这个约定应当被视为其财产处置方案之一而予以严格执行。
然而,当夫妻双方对婚姻共同财产中某一房产的估值及所有权归属产生分歧且无法自行解决的时候,经由当事人提出请求,议会可以着手进行房产拍卖,并通过竞拍的方式确定该房产的最终归属问题。
对于拍卖得款如何合理分配的问题,也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申请,由仲裁机构加以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夫妻借贷法律行为是否受限
在夫妻离婚之后,法律应当承认并保护在婚姻期间内所签订的欠条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偶双方有资格签署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其中一方进行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私人事务。这种由双方协商决定如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之时可以依据借款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处理。因此,欠条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有权凭借欠条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另一方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在进行离婚程序时,双方应先行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财产问题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则可将之交由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同时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女性在家庭中的重要地位。在此过程中,婚内财产协议具有相当程度的约束力。若对于房产的价值及所有权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拍卖申请,并根据竞拍所得的最终结果来确定房产的归属权,而拍卖所得的款项则会由仲裁机构按照申请方的要求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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