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自建房是否可以合法过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严格规定,农村居民每户仅有资格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在宅基地被出售、出租或者作为住房外租等形式处置以后,将不再具备再次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毫不夸张的说,尽管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农村居民转让或者租赁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于自建房服务,然而考虑到受让者可能具备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殊身份,这一条件实际上有效地消除了宅基地无法进行转让的潜在限制因素。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在进行农村自建房转让之际,如若所涉村委会表示不同意,那么相关交易也必须终止。
为防患于未然,规避不必要的纷争,在决定转让农村自建房之前,务必事先征求村委会的同意并保留相关协议。
同时,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在房屋所在地发布公示信息以确保所有相关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自建房能拍卖吗?
未经任何国家相关机关及程序认可与审批的农村自建房屋,通常属于所谓的“小产权”房屋范畴。它们无法获得国家所正式承认的所有权证书,也无法以法律手段向非该集体组织成员的第三方转让或销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居民每人仅有一处住宅用地的权益,在这片土地上进行的售卖或者租赁行为一旦完成,便失去了再次申请的资格。尽管法律明文禁止转让自建房的服务,但是当接受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时,转让过程中受到的限制条件或许会有所放宽。然而,无论何时进行此类交易,都必须得到所在村委会的明确批准,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同时,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也需要经过公示程序。因此,在进行任何相关操作之前,务必先取得村委会的同意,并且妥善保存好相关协议,以便在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中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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