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诉案件能否向法院申请调解
刑事诉讼之自诉案件亦可提请法院组织调解工作。
在针对自诉案件的处理中,法院具有指引调解的权限,然而若在自诉案件中,被害者拥有充足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已经以严重触犯刑法的方式侵害了自身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且当地公安部门乃至人民检察院未曾对该案件启动立案侦查程序、追究被告人生责的情况下,则此类案件并不适合推进和解程序。
自诉案件具体包含有以下诸类案件:
(一)仅需受害者自行提出控告即可审理的案件;
(二)受害者具备充分证据支持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在受害者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其人身和财产权益构成严重侵犯,且当地公安机构或人民检察院未对被告入采取刑事侦查措施及追责的案件。
对于自诉案件,受害者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若受害者不幸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则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亲属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合法权益。
法院对此等自诉案件应依法予以受理。
法院在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慎核实与审查之后,按照以下状况依次进行处理:
(一)若犯罪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应当展开公开审判;
(二)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如自诉人未能提交额外的补充证据,法院应尽劝说职责,鼓励自诉人撤回复诉请求,或裁决驳回该项投诉。
对于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却无正当理由缺席审判,或是未经法庭许可即擅自中途退出庭审的现象,均视为撤诉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定范畴,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1.首先,属于必须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主张权益且案件性质为无需检察院介入检察院也没有提起公诉的范畴;
2.其次,适用于虽经人民检察院审查但未决定提起公诉,但是受害人却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案件的轻微性质的情况;
3.最后,若是受害人有足够凭证证明被告人对自身人身及财产权利构成了侵犯,依据法律规定应对此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然而警方或检察院已就此类案件作出不予追究的明确书面决定,此时也可成为办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涉及自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院具有主导和引导调解的权力。然而,对于那些存在确凿证据指向严重刑事侵害行为且尚未经由官方立案调查的情况,我们并不建议进行调解。自诉案件既涵盖了受害者单方面发起的指控,也包含了轻微犯罪以及公安机关尚未介入的严重侵权事件。受害方或者其代理律师可以自行选择提起诉讼。法院将依循法律程序予以受理,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如果犯罪证据充足,将依法公开审理;反之,若证据尚显不足,法院将会敦促自诉方主动撤销案件或是驳回此项请求。若自诉方连续多次无法出席庭审环节,则将被视作自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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