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结束时,对于雇主是否应该预先告知不再续签,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
通常来说,这种情况依赖于劳动合同中是否存在相应的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那么就必须根据合约事先进行告知。
当劳动合同行将期满之后,劳动者依然为旧有的企业工作,而旧有的用人单位对这一情形从未提出过任何质疑或异议,此时可以被理解为劳资双方都同意以原有条款继续实施劳动合同。
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时,若因某种原因造成公司无法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合同,那么公司理应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项经济补偿通常会根据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来决定,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在企业服务每满一年,企业就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若劳动者在企业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时间,那应以一年为计,若是不足六个月的,可以得到半个月的薪资补偿。
此外,劳动者的基本工资若远远高出用人企业所在地之直辖市或设立区级别的地方性政府所发布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此时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也将会依据这一度量标准来计算。
然而,这一度量的计算最高上限不超过用人企业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而且这项补偿的总年限不能超过十二年。
此处的"月工资"意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
当涉及到劳动者自己选择不再续签合同时,又可以具体拆分成以下两个场景:
第一种情况,如果用人企业维持和改进原先的劳动条件不变,劳动者不再续签合同,那么此时劳动者将不需获得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用人企业降低原先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再续签合同,那么这时企业理应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合同到期,双方都没提出续签,我可以接着走人么
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未能进行续期的情况下,雇员享有随时提交辞职申请的权利。当劳动合同届满时,雇员能够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与公司维持原有的用工关系,唯一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妥善完成已经承担的工作任务,从而避免给相关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均视为劳动合同终止的触发条件: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劳动者开始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不幸去世或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失踪;
(4)雇主因经营失败导致其所属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5)雇主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曾被迫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
(6)法律及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虽并未对合同期满之后,雇主有义务提前通知是否续订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然而,此项操作通常会按照劳动合同所载条款予以贯彻实施。若在劳动合同中对此事没有作任何约定,那么长时间从事某项工作而未提出异议,则可以被理解为默认为续订。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如果到期不再续订,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的补偿年限、工资标准以及补偿金额的上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当劳动者主动选择不再续订合同时,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如果企业维持原有的条件不变,那么就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反之,如果企业降低了原有条件,那么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此外,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其获得的补偿金将以该工资水平为准,但是其补偿金额的上限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且补偿年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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