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事先签订的劳动合同承诺向其提供足够的劳动保护措施或适宜的工作环境,那么劳动者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其次,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且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则劳动者可根据自身合法权益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完备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亦有权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伤害,劳动者同样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最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当出现由于第26条第1款所述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效等特殊情况时,劳动者也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反之,作为用人单位方面,他们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主要情况包括:
首先,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若被发现存在不能满足录用条件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其次,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且情节较为突出,给予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具备了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
再者,假如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时,同时在其他机构中谋求兼职,这不仅可能对现任职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产生严重影响,而且如果经过用人单位多次提醒后仍继续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冲突的行为,此时用人单位也有权行使解约权利;
另外,若由于第26条第1款所述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同样拥有相应的解雇权利;
最后,如果劳动者被认为犯下了刑事罪行,对公司利益产生实质性的严重损害,用人单位也会依据国家法律对此类员工进行解雇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
若在以下场景中,格式条款可能无法具备法律约束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等情况;或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意排除对方最重要的权益;另外还包括准予的例外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劳工在遭受雇主未能恪守合同约定(诸如劳动保护措施、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开支、违反相关法规制度等事项)或者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时,均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利。与此同时,雇主同样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解除试用期不能胜任、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存在冲突、劳动合同无效以及员工犯罪行为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