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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者可根据地域情况实施异地关押。
若公安机关决定在异地执行拘留或逮捕行动时,均需事先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员所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而后者应对此提供积极配合与协作。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逮捕后能否申请取保候审
在接到逮捕令之后,当事人依然有机会申请取保候审,然而这必须满足以下特定条件:
其次,如果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但是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险性;
第三是如果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主生活,或者正在孕期或哺乳期的母亲,同样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羁押期已满,仍未结案,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明确许可公安机关在国内不同地域之间进行拘留或者逮捕行动,然而,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必须提前向相关羁押人员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发出通告,以便获得对方的协同配合来完成整个执行过程。这就需要两地的公安部门建立起紧密的协作机制,以确保执行过程的合法性与流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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