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过户应前往何处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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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继承房产需先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收取百分之二的公证费(最低200元)。 2.完成公证后,携带相关文件至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继承登记,提交如死亡证明等资料。 3.房产继承过户涉及手续费、印花税和测定画图费,按房地产价值总额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具体收费按国家法规执行。
房产继承过户应前往何处办理

一、房产继承过户应前往何处办理

1.公正部门。

在此步骤中,继承人须先前往房屋所在区域的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的公证事宜,若该住房仍属外销商品房性质,则需进一步至市级公正机关办理相应公证。

值得注意的是,公正机关将根据遗产受益额度的百分之二征收继承权公证费,收取固定金额为200元人民币。

2.房地产主管部门。

在顺利完成继承权公证后,继承人可携带已盖章确认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继承转让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所有权原件、房屋平面图、契税缴纳凭证及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至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继承登记相关手续。

3.收费项目及标准。

在整个房产继承过户流程中,涉及到的费用大致包括手续费、印花税和测定画图费。

具体收费情况参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采用的是针对房地产价值总额施以不同费率的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法。

即:

按照房地产价格总额的大小划分为多个等级,然后在不同级别上分别计算各类收费额度,最后将各等级收费额累积相加得出总收费数额。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产继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对于亲人离世之后留予我们的遗产,无疑是最好的纪念方式,包括财产在内的遗产都值得我们倍加珍视并妥善保管。其中,面临房产的继承问题,我们务必及时进行处置和办理,然而许多人对相关的程序、所需递交的材料及所需支付的费用仍处于模糊状态。下面,我将为各位深入解析房产继承手续的具体步骤及其基本要求。

一、前往何处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若需办理房产继承事宜,首先必须拥有房产继承公证书,该项事务必须在被继承人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处办理;随后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就可继续完成后续的房产继承相关流程。

二、须携带何种文件?

首先,如欲办理房产继承公证,请至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具有关人员的死亡证明及他的房产证等权威性证明文件;接着前往逝者所属的工作单位获得合法的继承人证明和继承人的身份识别文件;若是有遗嘱存在,还应将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带至现场。

其次,抵达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其他必要手续,需在此环节提交除之前已办理的房产继承公证外的其余材料,如房屋所有权益相关证件;继承人为证明之人的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若继承人尚未达到法定年龄,可递交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倘若继承人无法亲自办理,还需提供继承人的授权书或公证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紧接着在收件窗口领取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至此便完成相应的准备工作。

三、需要支付哪些手续费?

作为繁琐且重要的房产继承,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花费主要包括公证费用和其他税费。在办理继承公证的环节中,公证部门会对拟继承的不动产价值进行初步评估,然后按照评估价格的2%计费,最低收费标准为200元人民币以上。具体而言,正式的房地产继承过户手续中还会产生如下成本:合同印花税(根据房屋估值乘以0.05%的比例计算);登记费用100元人民币;权证印花税5元人民币。另外,若非法定继承人,需额外交纳遗嘱中所规定的承受房屋权益所需的契税

1.5%;而若作为法定继承人,则无需支付此项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1. 在遗产继承过程中,首先需要前往公证机关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公证书,并缴纳 2%的公证费作为基础费用(最低为 200 元人民币)。2. 在取得公正文书之后,您需要携带所有必要的证件及材料赴当地房地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继承登记的申请手续,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证明等相关文件。3. 在房产继承过户环节,还将涉及到手续费、印花税以及测绘图绘制费用等多项费用,这些费用将按照房地产总价值与固定比率的方式进行累进制计算,具体的收费标准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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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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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能否继承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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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规定,什么是继承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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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互相享有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主要是指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夫妻可约定其个人特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部分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本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据该规定,寡妇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有权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
二、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处理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问题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尊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自然血亲关系,不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继承权。亲生父母之间婚姻的离异和变化,不影响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即使父母离婚时,离婚父母与其亲生子女间仍享有继承权。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取得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不能继承其父母的财产。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继承权即行消除,与生父母间的继承权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不恢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外。继子女与继父母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相互有继承权。继子女在继承其父母财产的同时,仍然有权继承自己生父母的财产。继子女与继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在继承上地位相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未尽赡养义务,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节严重的,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遗弃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节不严重,虽不丧失继承权,但在分配父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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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继承人之间才有先后继承的问题。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否则的话,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但是不能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又分出先后顺序,如果这样的做的话,就违背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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