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检察工作有哪些
在检察机关职能范围内涉及指定监视居住的人员主要包括,执行机关、被执行方(亦可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负责监督执行的检察机构——也就是我们熟知的人民检察院。
而人民检察院承担着监督指示监视居住决定及执行合规性的重要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指定监视居住算不算刑事拘留案件
监视居住与刑事拘留并非同一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监视居住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所授予的权力,用以限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离开特定的区域范围,同时对他们的行动实施监控的一种强制手段。相较之下,刑事拘留则是一种独立于监视居住之外的另类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在此类指定监视居住过程中的核心地位无可替代,其主要职责在于为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体貼地实施执行行为提供严格的监督,以保证此项决定的合法性以及执行过程的合规性,实乃在其法律规定和职权范围所赋予的重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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