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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取失业金后找到工作应如何处理
在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若劳动者重新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则将无法继续享受到这一福利措施,原因在于失业金申报资格中的一项基本条件即为非因个人因素导致的就业终止,而拥有新工作的情况下,这条标准自然不再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失业金期间交工商保险这合法吗
在享有失业补助金期间,您将处于无固定工作状态,不被视为用人单位的雇员。因此,您无法再办理工伤保险的缴纳事宜。工伤保险乃是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保障项目,个人并不需要对此承担任何费用负担。若在享受失业补助金的同时,又办理了工伤保险,那么您将无法继续领取失业补助金。因为缴纳工伤保险恰恰意味着您已成功找到新的就业岗位,不再满足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方面,首先必须满足的前提是就业终止并非因为个人原因造成的。如果劳动关系得以恢复,由于该劳动者不再属于“非个人因素导致的失业”范畴之内,他或她便无法再领取失业救济金。因此,就业行为实际上就意味着丧失了享用这项福利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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