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要求加班时,员工能否拒绝
通常来说,企业(即贵方)向其雇佣之员工提出加班请求时须满足以下两项前提条件:
其一为因生产经营特殊需求而延长工作时间;
其二为确经公司与代表员工权益之工会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落实到个体的劳动者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予以拒绝加班。
然而,需格外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场合下的员工皆可抗拒公司加班邀请,存在例外情况。
具体而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之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即贵公司)因为以下几点原因而请求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便无权拒绝:
第一,当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是其它突发状况出现,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及身心健康或者雇主的财产造成严重威胁且需要立即采取行动进行处理时;
第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以及公用基础设施出现故障并且对生产过程和社会大众的利益产生严重干扰,急需开展修复作业以恢复正常运行状态的情况等;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中列举出的其它一些特例情况。
特别地,对于孕期已经达到7个月份以上以及哺乳期尚不足一年的女性员工,她们可以在任何时候均有权拒绝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单位要求加班员工有权拒绝吗
针对雇佣单位请求员工加班的事宜,员工在哪些状况下有权拒绝是需依具体情况而定的,并需要进行全面性的评估分析:
首先,一般的工作环境下,如非特殊事项或紧急情况,员工是享有拒绝加班的权利的;
其次,若涉及到特殊工种以及特定背景之下的情况,部分劳动者可能无法推卸加班之责任;
最后,当企业确实因生产经营所需,确实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该首先与工会代表以及相关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后才能确定执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相关法规条例,企业在要求员工进行加班工作的时候,须以确保满足特殊性的生产运营需求以及经过集体磋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为前提条件。在大多数的情况之下,员工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然而,当面临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或者由于生产设备出现故障而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的时候,以及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况发生之时,职工应该无条件地遵守企业的加班安排,不得予以拒绝。对于怀孕期已经达到七个月及以上,以及处于哺乳期间不满一年的女性员工来说,她们在任何时间都有权利拒绝接受加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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