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再犯法还可以取保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某些特定时期内具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实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然而,此法规条文中并没有对取保候审之后再犯是否可再度获得取保候审进行明确阐释。然而根据取保候审实施的前提条件,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解除羁押状态之后再次犯下罪行,那么他们的行为很有可能无法达到取保候审的标准,因为他们可能已经不再具备“不致引发社会危害性”这一基本要求。因此,若某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触犯法律,他们可能会失去再次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再缓刑吗怎么判
若符合特定条件,便可在取保候审后,予以缓期执行。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2、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3、罪犯具有真诚的悔过之意;
4、不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5、宣告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在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限制其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以及与特定人员进行接触。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皆拥有对嫌犯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强制手段的权力。然而,本条款并未明确界定取保候审之后若再度涉嫌犯罪,是否仍然可以使用此种手段。从一般的理论及实践来看,倘若嫌疑犯或被告人在已接受取保候审的拘束期间再次触碰法律红线,那么他们很有可能会因为无法满足“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这一前提,从而面临再次被剥夺取保候审权利的境地。因此,可以推断,再度触犯法律的确有可能使嫌犯或被告人失去原有获得的取保候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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