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律师,辩护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具体状况,向上述司法机构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若辩护人认为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例如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身患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等,并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辩护人有权依法提出相应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辩护人可以做无罪和罪轻辩护吗
在法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有权同时选择进行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若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可以在公开声明中明确表示保留其无罪辩护意见的同时,假设被告人存在罪行,当庭提出或庭后提交罪轻的辩护意见及相关的量刑建议。
首先,关于无罪辩护,它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为被告人进行无罪的立场辩护,最终可能导致两种情况发生:一种是公诉人获得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定有罪;另一种则是辩护观点得到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定无罪。所谓无罪辩护的原则,即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时所应坚守的职业道德及执业规范。
其次,罪轻辩护则是指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基于调查事实和法律规定而提出的罪行较轻或者应当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相关意见,旨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公诉方与司法机构可以在特定的状况下,对某些嫌疑人和被告实行“取保候审”措施。在这种过程中,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其应依法依规,灵活运用自身知识与法务经验,充分考量各种可能影响审判结果的因素,例如嫌疑人可能承受的法定刑罚较轻、患有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等等;同时也要确保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司法机关科学合理地提出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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