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还能在取保幺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乃一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为具备特定状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无明确表明在已经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期限内能否再度提出取保请求,尔后根据取保候审的基本含义与实施目的分析,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能遵守相关规定,不存在对社会构成安全威胁的可能性,同时所涉案件状况亦满足重新进行取保候审的条件的话,从理论角度来看,是有可能再次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
然而,关于是否应予批准再次取保候审的问题,则需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虑与裁定。
因此,能否再次提出取保候审请求,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结果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还要罚金吗
缴纳的乃是取保候审所需要的保证金而非罚金。若是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相关机关要求缴纳保证金,那么就需依据规定进行支付,待取保候审结束后,将会予以退还。
然而,无论是选择提供保证人还是缴纳保证金,都应由负责办理取保候审的机关来做出决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没有权利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是对特定罪行嫌疑人及被告人实施的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然而,法律并未清晰地明确说明在已经获得取保候审保障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进行再次的申请。但是,从理论角度来看,如果被申请人能够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具备对社会带来威胁的潜在风险并且案件相关条件符合再次申请的规范,那么他依然有权利提出新的申请。至于申请能否得到批准,则需要经过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部门的全面性、综合性评估来加以确定。然而,实际操作过程要视具体案件的情况以及司法部门基于事实做出的判断而灵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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