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警取保候审怎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如若民警身为涉嫌犯案者或者被指控为罪犯,其情况符合上述条款中任何一种,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于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罪行,同时取保候审亦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潜在威胁;
此外,如若存在患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情形;
又或者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所涉案件尚未得以妥善处理,仍需进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均可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而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则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民警取保候审期间规定有哪些
在依照程序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的取保候审期间内,执行机关的司法警察必须严格遵守如下之规定条文:
1.未获得执行部门明确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所在的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
2.若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负责执行的机关进行详细报告;
3.严禁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或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当民警被指控实施犯罪行为,并经审查存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例如可能面临轻微或严重的刑事惩罚,却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此时可以尝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因身体状况、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拘役或逮捕;或在拘留期届满而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时,同样可以提出取保候审请求。需要注意的是,这项权利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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