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自己去的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实施拘留之时,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拘留证,同时需立即将被拘留之人送往当地看守所予以羁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若遇有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时,则应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因此,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执法行动,被拘留者本人并不会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拘留,而往往是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拘留并将其送交看守所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第85条之规定,公安部门执行拘留措施时,需向嫌疑人员出具拘留证明文件,且须于24小时之内交付羁押场所。若遇到特殊状况,例如妨碍了案件调查工作的开展等,可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但在24小时之外家属知情之前仍应按流程行事。刑拘作为公安部门依法采取的严厉控制行为,嫌疑人员不能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拘留,而需要公安部门依法执行并移交看守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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