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自己去还是
对于刑事拘留这一司法程序,其并非个人可自由决定参与与否的事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自己直接管辖的案件期间,若遭遇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等特殊情况,而依法采取了暂时剥夺相关人员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在此过程中,凡涉及到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安部门有权立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实施刑事拘留:(一)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实施完犯罪后立即被察觉的对象;
(三)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的人员;
(四)犯罪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人员;
(六)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地址及身份信息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不可个人决定。 它是公安、检察院对特殊情况采取的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 有以下情况公安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刑拘:预备、实施或刚实施完犯罪被发现者; 被指控者; 身边或住所发现证据者; 犯罪后自杀、逃离或在逃者; 有销毁证据等可能者; 无法提供真实信息者; 有流窜等重大嫌疑者。
二、刑事拘留三个阶段的时间
侦查阶段的拘留期规定如下:
即自被拘押之日起算三个自然日期之内加上可能延长或提前的1到4个自然日期,且累计不得超过30天。
在此期间内,检察院有权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一规定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中。
在审查起诉阶段,需经受一个月的法定调查时间,对于案情重大或者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再延长半个月。
如果有管辖权发生变化的情况,则调查期限将从新的管辖地域开始重新计算,该规定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进入审判阶段后,公诉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设定为两个自然月份,但如不能在该期限内完成审判,将以最晚不超过第三个自然月份为准。
另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涉及到管辖权变更或者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等情形,则需另行对照相关条款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这些规定均有明确表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中。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三、刑事拘留三天怎么延长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事拘留,其延长需遵循合法性的要求。一般而言,当出现特定状况时,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相应延长一至四天。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在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之前,公安机关应在原拘留期限届满前,向检察院提交延长拘留期限的申请,同时附上相关事例的详细资料。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将进行全面审查,并最终做出是否批准延长的决定。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的延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且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作为支撑。
刑事拘留不可个人决定。 它是公安、检察院对特殊情况采取的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 有以下情况公安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刑拘:预备、实施或刚实施完犯罪被发现者; 被指控者; 身边或住所发现证据者; 犯罪后自杀、逃离或在逃者; 有销毁证据等可能者; 无法提供真实信息者; 有流窜等重大嫌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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