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所谓“取保候审”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质的措施。
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在特定的条件框架内,获得短暂的自由而不必接受对其人身自由的实际限制及羁押,但他们在整个法律程序中仍然有责任尽力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取证,并担任被告角色去参与法庭审判,同时避免实施任何可能导致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行为。
由此可见,尽管“取保候审”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类似于解脱的感觉,但他们并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而是始终处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只是未被长久的羁押罢了。
换句话说,“取保候审”并非我们通常理解的那种拘禁,而是一种相对较为宽松的强制措施,与拘留和逮捕等严格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算一审吗
实际上,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若犯罪嫌疑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他们仍然存在着被拘留乃至逮捕的可能性。
至于最后是否需要被收监,这完全取决于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如果法院判定被告人犯有罪行并且实际处以有期徒刑等刑罚,那么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将会被送往监狱进行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取保候审"被视为一种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暂时性的强制性措施。被取保候审的人需要遵守相应的配合调查、参加法庭审理以及避免实施任何可能危及社会安全的行为等义务,然而,与拘留或逮捕所带来的严格限制相区别,他们仍然处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这种处理方式充分彰显了法律对待个人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方面给予的一定程度上的宽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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