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必须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嫌疑犯、被告人均须严格遵循如下的法律约束:首先,须得到执行机关的许可方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范围;
其次,当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即时上报执行机关;
再次,如得接执行机关传召令,需在召命规定时间前抵达受询地点,不得延误或违规请托;
再者,不得以任何手段妨碍证人如实反映案件实情;
最后,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销毁、制造、篡改任何证据或与他人进行串通。
同时,无论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是何身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根据相应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要求他们遵守上述一项或者多项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禁止随意出入特定的场所、限制与某一特定类别的人群接触或者交流、取消某些特定行为的权利、以及将相关的出国护照、驾驶证等凭证上缴给执行机关保管等等。
一旦被取保候审的嫌疑犯、被告违反了上述的法律约束,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情况下,执行机关有权剥夺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使用权,并根据情况的轻重程度,罚款甚至强制其悔过自新,再次缴纳押金或者提供担保人,乃至采取更为严厉的监控措施、变更为羁押状态或是实施逮捕。
而若出现取保候审规定严重违反,且满足了需要逮捕的条件,执法机关将有权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强制性的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必要要有人担保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提供人为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证形式,包括担保人或保证金。在发起取保候审请求时,申请人需仔细评估自身状况并选择最适合的担保手段,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至于担任证人者,应具备明确的资格条件如下:
首先,证人须与案件本身无直接瓜葛;
其次,具备承担保证责任的经济实力及能力;
第三,享有合法的政治权益且人身自由权未受任何限制;
最后,证人还应当拥有稳定的居住地以及可靠的经济来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申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人或是已被依法裁定取保候审之人皆须严格遵照下列各项规定:未经司法部门批准,严禁擅自离开相关管辖区范围;如有迁居及变更联系地址等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及时向司法部门进行汇报;应当按照司法部门的指示,无条件接收到任何召唤,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禁止妨碍与案件有关之人的作证行为;更不得故意毁损对案件有直接关联的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视实际案情需要适度增设其他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如若有人违反上述规定,则将有可能导致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被司法部门没收、遭受罚款处罚、被变更为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或者面临逮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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