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第五天取保了怎么办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例文,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暂时实施的强制措施期限已达最长限度,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有义务将其释放、解除事先设定好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依法变更相关强制措施。
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人认为此类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已经到期,他们便有权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请求。
在此类案件中,如刑事拘留第5天后,被执行取保候审可能表明公安机关判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进而作出修改强制措施的决策。
取保候审通常仅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不会影响后续调查、起诉和审判程序时才会被采纳。
如果取保候审的决定是由于法定期限已到,那就应该依法律规定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的决定欠妥,则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取保候审之议。
如果相关提议未获认可,依然可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交申诉或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所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倘若在刑事拘留第五天之后被实施取保候审,应依法处理此案。
若是因法定期限已到而实行取保候审,应撤销原有的强制措施;
若是由其他原因引发,应对取保候审适用条件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第七天可以放人吗
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释放。若经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表明涉案人员所涉及的事务与其案件并无关联,或者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则此类人员将会被释放。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判断被拘留的人员有必要进行逮捕,他们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审查和批准后,便无法再实施释放在押人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当其强制措施法律期限得以届满之际,有关法院、检察院抑或是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放人处置,或者是依法予以强制措施的改变。例如,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刑事拘留期最长为5天后,嫌疑人或者被告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据具体情形转为取保候审,这往往是基于对嫌疑人无社会危害性的风险评估以及不影响司法程序正常运作的考虑所做出的决定。然而,如果相关期限已到,嫌疑人仍然处于限制人身自由状态,那么就应当撤销原有的强制措施;如果是因为其他因素引发的长期羁押,则需要再次全面审查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有权提出解除不当强制措施的申请,并且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或者法院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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