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最高院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特定案情中,得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清楚地注明,在法院开庭之前,是否有权力对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
然而,根据该条款中的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若被告人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情况下,或者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时,法院在开庭前是有权考虑对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
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开庭前是有权利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法院开庭前可以取消取保候审吗
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皆拥有关于已经施行之强制措施之决策作出更改或取消的权限,因此,取保候审程序亦可据此撤销。取保候审的撤销或变更的主要原因大致如下:
1.致其不应为刑事问责的主体;
2.取保候审期限已至;
3.经查获,采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存在不当之处;
4.已被依法逮捕的被告人身患重病且生活无法自理,若采取取保候审则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其所涉案件未能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理;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为孕妇或哺乳期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则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皆享有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虽然具体到法庭审理环节是否有权限并没有得到明确规定,然而参照该法规中的第二款与第四款的相关内容可知,若存在被告人有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可能性,并且从取保候审角度看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的话,那么法庭在开庭之前便有权考虑执行该项举措。或者,如果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且案件尚未审结,法庭也应当充分考虑在开庭前为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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