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范,倘若在知晓他人正运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仍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援或是协助服务,且情节较为恶劣的话,则有可能遭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处,并同时被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若此类违法行为是由企业或者组织所犯下的,单位将会受到罚款的惩罚,同时对于其直接领导和直接承担责任的员工,也应按照前述条款接受对应的法律追究。
关于涉及帮信罪的盈利为两万元人民币的情况,这无疑可以视作“情节较重”的有力证据之一。
然而,究竟是否达到所谓“情节较为严重”的标准,还需全面权衡所有相关因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盈利额度、犯罪行为的规模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
若经法院判定该行为确实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情节较为恶劣,那么相关责任人便有可能面临上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获利金额怎么计算
在判定是否需要追责网络犯罪的主体时,通常会依据其通过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所得收益流入银行卡的资金数额来衡量其获益水平。只需所涉获益金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便可对相关责任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具体的判断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数量、张数;
同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时间及方式、获利状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多重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有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且情节恶劣者,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于单位犯罪,则对单位进行处罚,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在涉及到帮信罪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通过该行为获取了超过两万元人民币的收益,这可以作为判断情节较重的依据之一。然而,究竟属于情节严重还是情节较重,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全面考虑。一旦法院判定构成情节恶劣,那么相关责任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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