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释放是无罪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之规定,若在侦查程序之中得以确认犯罪嫌疑人为追究刑事责任之对象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有权撤销相关案件,且必须立即释放被捕获之犯罪嫌疑人,同时向其发放释放证书,并以书面形式通告原先批准进行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这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当某人在经历过刑事拘留之后获得释放时,很有可能是因为侦查机构经过调查后发现并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实他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或是从法律角度看应该予以免除刑事责任。
然而,此举并非是表示此人的确无罪,而仅仅是侦查机构依据事实作出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
因此,在经历过刑事拘留之后获得释放的情况下,既可能是因为法院判定无罪释放,又或者是因侦查机构作出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释出羁押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倘若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未能搜集到充足的证据或是在法律意义上应当豁免其刑事责任时,负责调查的机构有权撤回案件,并将涉案人员予以释放,同时向最初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发出通知。然而,此类释放并非等同于无罪,而仅仅是调查机构决定不再对其进行刑事追责的结果。因此,在刑事拘留之后的释放情况中,既可能是由法院裁定为无罪释放,亦有可能是调查机构作出不予追究责任的决定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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