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都包含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9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乃是指故意实施非法行为而导致他人身体健康受到实质性损害的犯罪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明文规定,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严厉处罚。若该类行为导致受害者重伤,则将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制裁;倘若情节更为恶劣,如致人死亡或以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致死刑的严惩。
故意伤害罪都包含什么

一、故意伤害罪都包含什么

故意伤害罪乃是指故意实施非法行为而导致他人身体健康受到实质性损害的犯罪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明文规定,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严厉处罚。若该类行为导致受害者重伤,则将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制裁;倘若情节更为恶劣,如致人死亡或以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致死刑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七级能判几年

对于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较为恶劣,致人重伤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极端残忍手段导致受伤者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者,则需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形式,其构成要件行为人故意实施非法行为,从而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严厉的刑事处罚。如果此类行为导致受害者遭受了重伤程度的危害,那么行为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制裁;然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例如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那么行为人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2.7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3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故意伤害罪都包含什么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0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6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7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3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0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2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0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2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3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6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6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3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3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4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2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故意伤害罪都包含什么案件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涉及到各种情况,例如邻里纠纷、情感纠葛、经济纷争等引发的暴力行为。 要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满足三个要件:行为人必须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伤害行为,同时造成了实质性的身体损害。 简单来说,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很广,但关键在于故意和实际伤害行为的存在,以及由此导致的身体伤害后果。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人身损害赔偿都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身损害赔偿都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律师解答: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人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人身权益,致使受害人或其他依法享有赔偿权利之人由此遭受的财产上的不利益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这些财产损失的责任。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化验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因侵害行为造成的外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开支,与治疗损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2)根据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要求,受害人在治疗医院以外药店持有治疗医院出具的处方购买的处方药品应予赔偿对受害人在药店购买的非处方药品,如确系治疗损伤所用,也应予赔偿。与处方不相符或不是用于治疗损伤而擅自购买的药品,不予赔偿。
(3)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复,需要今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诉讼中能够确定的,可以一并处理不能确定的,告知当事人以后可以另行。
受害人因医治伤害而造成误工损失的,应根据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的鉴定等予以赔偿。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根据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明全额赔偿。受害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说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受害人住院治疗经治疗医院或鉴定机构的意见,设立护理人员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但护理人员原则上限定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赔偿一般应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据,并与前往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受害人到外地医院就医,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住院或需等检查结果,确需就地住宿的,住宿费应予赔偿。需要设立护理人员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一般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
8、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
受害人因治疗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如轮椅、拐杖等,就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中档型器具的费用给予赔偿。
9、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年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
1、丧葬费
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
2、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年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
3、精神损害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情节轻微,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93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离婚损害赔偿都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都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问:我与丈夫结婚几年了,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我丈夫也经常出手殴打我,我现在实在无法忍受了,想提出离婚。我听朋友说,这种情况离婚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我想问下离婚损害赔偿都包含什么我能提出什么样的请求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以上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是赔偿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对此应当全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方进行的精神抚慰,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一些因素:一是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二是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三是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程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你所描述的你经常遭受家庭暴力,在离婚时可以提出要求你丈夫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具体的请求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你要求的物质损害赔偿要由你提出证据证明你丈夫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有多少,只要查证属实,就会以实际情况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由你们双方进行协议,确定数额,如果协议不成的话,法官会根据你们的实际酌情确定。
回避的理由都包含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请回避的理由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有利害关 系的。
(5)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2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 案件的。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 人报销费用的。
(4)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 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 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 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审理案件的诉讼代 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支持, 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不予准许。”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故意伤害罪包含哪些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法律定义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到行为人有意地、非法地对他人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毁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赤手空拳的殴打、使用各种器具进行攻击、乃至向受害者投掷物品等方式,以致使他人受到伤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损害结果的程度和性质,以及行为人实施该类行为时的具体处境、动机和目的等因素,相应的法律责任大致可以划分为轻微的治安违法处罚至严重的刑事犯罪等多个层次。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借条应包含的内容都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应包含的内容都有哪些
一、约定利率利息
二:约定还款日期
三:约定明确具体地借款用途
四:

二、第三还款来源——共同借款人、担保人
五: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如果不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将不能对抗第三人,没有优先受偿权,换句话说抵押不是现实的。
六:约定有利己方的争议管辖或仲裁委
七: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八: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
个人之间的借据需要公证吗
欠条就是最好的合同,因为在欠条中是有对方的签名的。这个事实的存在是不容质疑的。所以你不用担心欠条不管用的问题。在欠条规定的有效还钱日期内,假如没有还钱的情况下,你需要注意的是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
欠条需要一式两份吗
欠条只要出于双方真实合意,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只有一份保存在债权人处就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欠条
兹欠长虹百货皮具批发部胡光龙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__角整小写(_______元),此款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于购货地点以人民币现金还清货款。
欠款人住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欠款人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欠款人签名:
批发部经手人:___年___月___日
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93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受到意外伤害童工维权依据都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受到意外伤害童工维权依据都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受到意外伤害童工维权依据都有哪些
1、《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这里,条例没有使用“工伤”这一概念,而用“致童工伤残”的说法,其隐含意义在此可以理解为伤残童工不需进行工伤认定。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从这些规定看,童工伤亡的赔偿不需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直接予以赔偿。作为受到伤害的童工方,可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二、不属于童工的情形
除国家规定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允许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下列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也不属于童工范畴:
(1)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的;
(2)利用寒暑假从事无损于身心健康的辅助性劳动的;
(3)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未考入初中的满13周岁的少年,从事日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无损于身心健康的辅助性劳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3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故意伤害罪包含哪几条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它的意思是,有人故意非法地伤害别人的身体健康。这种犯罪的形式有很多种,比如打人打到轻伤以上、用器械伤人、或者用其他危险的方法伤害别人。在司法审理的时候,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行为的手段、伤害的程度、还有犯罪人的恶意等等,然后严格按照法律来判断。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社保都包含什么?意外伤害险属于什么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社保都包含什么?意外伤害险属于什么险?问题解答如下,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险。主要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作为附加险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意外伤害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93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医疗过错赔偿范围都包含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过错赔偿范围都包含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赔偿范围都包含有哪些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
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上述分析可以明显看出计算参照标准有很大不同,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显然高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另外,医疗事故赔偿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
合同纠纷的主要种类都包含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纠纷的主要种类都包含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纠纷的主要种类都包含有哪些
一、有无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三、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l、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问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四、有名和无名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纠纷
从合同法规定来看,有名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15种:
(1)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
(2)供用电合同纠纷,包括供用电、气、水、热力等合同纠纷。
(3)赠与合同纠纷,包括馈赠合同纠纷、遗赠合同纠纷等。
(4)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各类长短期限的民间或商业借款合同纠纷。
(5)租赁合同纠纷。
(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含融资租赁关系中买卖合同纠纷。
(7)承揽合同纠纷,包括来料加工合同纠纷,来件加工合同纠纷,补偿贸易合同纠纷等。
(8)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等o
(9)运输合同纠纷、包括水路、铁路、陆路、航空运输合同纠纷。
(10)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技术转让(专利技术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等。
(11)保管合同纠纷。
(12)仓储合同纠纷。
(13)委托合同纠纷。
(14)行纪合同纠纷。
(15)居间合同纠纷。
2、无名合同纠纷
除了《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外,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它们分别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规所调整。这些合同争议也届于合同纠纷之列、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合同纠纷。
(1)保险合同纠纷,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等。民间借款合同纠纷
(2)担保合同纠纷,包括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留置合同纠纷等。
(3)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合同纠纷,土地位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等。
(4)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包括农村承包经营合同。
(5)劳动合同纠纷,包括雇佣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涉外劳务合同纠纷等。
(6)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专利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白然资源合同纠纷等
(8)台伙合同纠纷,含隐名合伙合同纠纷。
(9)其他合同纠纷,如固培训合同、票据贴现合同、储蓄合同、影视合同、广告合同等引起的合同纠纷。
五、标准和非标准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条款是否标准化的角度来划分合同纠约纳。
l、标准合同纠纷
是指固合同中的标准条款而引起的争议。标准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于因对标准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标准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对因标准合同纠纷的解决的规定主要从保护被动接受标准合同一方的角度出发的。
2、非标准合同纠纷
除标准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纠纷均为非标准合同纠纷。除上述五种划分合同纠纷的方法外,还有从其他角度进行划分的,如可划分为合同订立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变更纠纷、合同转让纠纷、合同终止纠纷等等。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故意伤害罪包含侵权吗
故意伤害犯罪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不能将它们完全等同起来。故意伤害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受到刑法的规范和制裁。而侵权行为则主要涉及到民事领域,包括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和赔偿问题。故意伤害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方面主要侧重于惩罚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民事方面则更注重赔偿和恢复受害者的权益。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被害人的类型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无辜型被害人。无辜型被害人完全是犯罪行为的牺牲品,他们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具有任何责任或可责性。他们之所以成为被害人,一般出于纯粹偶然的原因或身处被动、无力抵抗的状态。
(二)诱发型被害人。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由于自己的某种过错或不良心理,会诱发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类型的被害人自身对于被害事实的形成存在着程度不一的过错,有的甚至还有思想、品质、道德等方面的责任。
(三)参与型被害人。被害人自身也参与到相关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中,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又被其他犯罪人侵害,成为被害人。这样的被害人就是参与型被害人。此种类型的被害人在许多情况下,自己同时也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处在被害和侵害的竞合状态中,具有双重身份。
(四)转化型被害人。转化型被害人一般发生在防卫过当的案件中。在这种案件中,作为原来单纯的犯罪行为实施者的犯罪嫌疑人,后来由于被害人奋起反抗,拼力防卫,反而被造成严重伤害。由于被害人的防卫行为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最高限度,所以构成了刑法上所谓的防卫过当。在防卫过当的刑事案件中,原来的犯罪嫌疑人便成为被害人。这样的被害人,人们便称之为转化型被害人。因此,司法人员在收集、调查和审查判断过程中,应当根据被害人的不同类型对其陈述进行具体的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方法。
二、如何界定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二)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三)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四)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93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被害人的类型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害人的类型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无辜型被害人。无辜型被害人完全是犯罪行为的牺牲品,他们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具有任何责任或可责性。他们之所以成为被害人,一般出于纯粹偶然的原因或身处被动、无力抵抗的状态。
(二)诱发型被害人。被害人在一定情况下由于自己的某种过错或不良心理,会诱发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类型的被害人自身对于被害事实的形成存在着程度不一的过错,有的甚至还有思想、品质、道德等方面的责任。
(三)参与型被害人。被害人自身也参与到相关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之中,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后来又被其他犯罪人侵害,成为被害人。这样的被害人就是参与型被害人。此种类型的被害人在许多情况下,自己同时也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处在被害和侵害的竞合状态中,具有双重身份。
(四)转化型被害人。转化型被害人一般发生在防卫过当的案件中。在这种案件中,作为原来单纯的犯罪行为实施者的犯罪嫌疑人,后来由于被害人奋起反抗,拼力防卫,反而被造成严重伤害。由于被害人的防卫行为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最高限度,所以构成了刑法上所谓的防卫过当。在防卫过当的刑事案件中,原来的犯罪嫌疑人便成为被害人。这样的被害人,人们便称之为转化型被害人。因此,司法人员在收集、调查和审查判断过程中,应当根据被害人的不同类型对其陈述进行具体的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方法。
二、如何界定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二)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三)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四)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人身权益损害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权益损害包含哪些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3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故意伤害罪包含轻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要是有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轻伤,那就构成犯罪了,要判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是重伤他人,就会判处三年到十年徒刑。要是致死或者特别残忍地重伤他人,就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具体的量刑标准,要严格按照《刑法》来执行。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人身权益损害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人身权益损害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权益损害包含哪些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93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离婚损害赔偿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的限制性:
(一)是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窄。
现行立法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又没有兜底条款予以补充,然而现实生活复杂多变,除上述四种情形外的当事人许多行为,足以使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精神和肉体上的巨大伤害。但确无缘请求损害赔偿,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最具典型的是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通奸怀孕,它既包括配偶中的女方与第三者通奸怀孕,也包括配偶中的男方与第三者通奸致第三者怀孕。无论哪一种情形,都是违反第五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的,无可避免地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往往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心灵伤痛。这种情形既不同于,因为它没有办理,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又不同于他人,而是一种的情形。但是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此种情形,因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这种现象,无过错方便无法请求损害,类似此种情形的是婚外性行为未达到同居,包括嫖娼此种情形同样给无过错方精神上造成巨大的伤害,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样,是违背了夫妻间的性忠实义务和夫妻间的平等互助的义务的。再次是“婚内’’,这是一个有争议的热门话题。有人认为,法律止于卧室之外,即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所谓,但笔者已在有关的报刊上看到,因长期分居,丈夫妻子而被判刑的案例。司法实践中似乎有肯定婚内的倾向,而刑法典第236条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妇女的构成罪。这里的妇女是否排除“妻子’’尚无明确地界定。但笔者认为,至少把婚内作为损害赔偿的情形是适当的。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谋害配偶,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夫妻一方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择手段地谋害另一方,倘若致人死亡,则纯碎由刑法调整,倘若未遂或致伤残,则当事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如受害人请求离婚,列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难以抚平受害人的心灵的伤瘫。因此,笔者认为,此情形也可作为损害赔偿的情形。
(二)是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过窄。
现行立法规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限于夫妻,未免过于狭窄,夫妻是家庭的核心成员,但不是全部,还涉及子女、老人等其他成员,有些情形,特别是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并不限于夫妻,有时还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因此,笔者认为,凡是受到侵害的,无过错方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更有助于婚姻法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实施。
(三)是损害赔偿的承担者范围过窄。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解释
(一)的规定,损害赔偿的承担者只限于无过错方的配偶,这一规定明确地将有过错的第三者,如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同居者,排除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其实质是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显然是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损害赔偿承担者还应包括有过错的第三者,这是符合一般法理的,也有利于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是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过于苛刻。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和《婚姻法》解释
(一)第30条规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代价。可见,现行的损害赔偿制度只能在夫妻间有过错一方的行为属于四种情形的范围,且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方能适用。在婚姻关系没有破裂或者方不提出离婚时,该制度将难以适用。这意味着夫妻间一方或双方有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只要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无过错方便只能忍气吞声,无法寻求法律保护,不能提起损害赔偿。(当然触犯刑律的则另当别论)。这对无过错方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损害赔偿不以离婚为条件,因为现行婚姻法已对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在不离婚的条件下,判决有错方以其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份额向无过错方履行赔偿是可行的,即使有过错方无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只要的判决分清了是非责任,则对有过错方也有震慑和教育的作用,而不致于变本加厉,使事态扩大,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损害赔偿无须以离婚为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损害赔偿的限制性:
(一)是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窄。
现行立法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又没有兜底条款予以补充,然而现实生活复杂多变,除上述四种情形外的当事人许多行为,足以使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精神和肉体上的巨大伤害。但确无缘请求损害赔偿,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最具典型的是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通奸怀孕,它既包括配偶中的女方与第三者通奸怀孕,也包括配偶中的男方与第三者通奸致第三者怀孕。无论哪一种情形,都是违反第五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的,无可避免地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往往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心灵伤痛。这种情形既不同于,因为它没有办理,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又不同于他人,而是一种的情形。但是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此种情形,因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这种现象,无过错方便无法请求损害,类似此种情形的是婚外性行为未达到同居,包括嫖娼此种情形同样给无过错方精神上造成巨大的伤害,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样,是违背了夫妻间的性忠实义务和夫妻间的平等互助的义务的。再次是“婚内’’,这是一个有争议的热门话题。有人认为,法律止于卧室之外,即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所谓,但笔者已在有关的报刊上看到,因长期分居,丈夫妻子而被判刑的案例。司法实践中似乎有肯定婚内的倾向,而刑法典第236条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妇女的构成罪。这里的妇女是否排除“妻子’’尚无明确地界定。但笔者认为,至少把婚内作为损害赔偿的情形是适当的。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谋害配偶,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夫妻一方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择手段地谋害另一方,倘若致人死亡,则纯碎由刑法调整,倘若未遂或致伤残,则当事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如受害人请求离婚,列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难以抚平受害人的心灵的伤瘫。因此,笔者认为,此情形也可作为损害赔偿的情形。
(二)是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过窄。
现行立法规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限于夫妻,未免过于狭窄,夫妻是家庭的核心成员,但不是全部,还涉及子女、老人等其他成员,有些情形,特别是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并不限于夫妻,有时还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因此,笔者认为,凡是受到侵害的,无过错方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更有助于婚姻法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实施。
(三)是损害赔偿的承担者范围过窄。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解释
(一)的规定,损害赔偿的承担者只限于无过错方的配偶,这一规定明确地将有过错的第三者,如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同居者,排除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其实质是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显然是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损害赔偿承担者还应包括有过错的第三者,这是符合一般法理的,也有利于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是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过于苛刻。
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和《婚姻法》解释
(一)第30条规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代价。可见,现行的损害赔偿制度只能在夫妻间有过错一方的行为属于四种情形的范围,且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方能适用。在婚姻关系没有破裂或者方不提出离婚时,该制度将难以适用。这意味着夫妻间一方或双方有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只要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无过错方便只能忍气吞声,无法寻求法律保护,不能提起损害赔偿。(当然触犯刑律的则另当别论)。这对无过错方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损害赔偿不以离婚为条件,因为现行婚姻法已对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在不离婚的条件下,判决有错方以其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份额向无过错方履行赔偿是可行的,即使有过错方无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只要的判决分清了是非责任,则对有过错方也有震慑和教育的作用,而不致于变本加厉,使事态扩大,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损害赔偿无须以离婚为条件。
医疗损害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医疗损害,是指因医方的医疗行为对患方所造成的人身伤残亡、财产损失、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以及对患方、名誉权等人身权的侵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后果与事实。
医疗损害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害事实:一是对患者生命健康、身体的损害,如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残疾或其他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二是患者生命健康、身体以外的人身权原损害,强侵犯患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三是对患者财产上的损害,如让患者支付了不应由其支付的医疗费用,又如患者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未能得到合理的医疗;四是对患者精神上的损害,如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得寸造成了患才的肉体疼痛、精神痛苦等;五是对患者近亲属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如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等,必然造成患者近亲属财产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六是造成患者所在单位财产上的损害。
医疗损害表现为物质的损害与精神的损害两面个方面,又称为财产的损害与非财产的损害。财产的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害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凡一切财产上的不利之变都属于财产损害。它不仅包括已有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不增加。如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损失,属于财产的积极减少;而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答去劳动能力,于是本可能通过劳动获取的报酬无法再获得,属于财产的消极不增加。非财产和损害即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精神损害,从本质上是不可以我金钱计算的损失。但在实践中,不能以精神损害是不可以金钱计算为由,拒绝给予受害大意主以精神损失赔偿金或精神抚恤金。2001年3月8日公布、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于医疗伤害精神赔偿也在其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暴力犯罪辩护 > 故意伤害罪都包含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