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住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实施可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执行地点。
此款法规并未严格限制取保候审必须在这二者的居所之内进行,而是公布适用取保候审的各种情形及其主管单位。
因此,若无其它法律规定或司法诠释明确要求取保候审须在居所执行,便可是由公安全面权衡实际状况后,自行决定在何种环境下推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住院能收监吗
1、针对该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2、在取保候审之后,是否还将面临被收押的命运,这取决于实际情况而定。假如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位犯罪嫌疑人身犯诸罪,且依照法律规定应接受相应的惩罚,但在审判过程中无法宣告缓刑的情况下,那么他就必须面临被收押的命运。
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等方式,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随时听从传唤并及时到案。通常来说,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和嫌疑人往往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具体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为实施地点。然而,这一条款并没有硬性规定取保候审必须在这两者的住所内进行,相反地,它列出了多种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境以及负责决策的主管机构。因此,如果没有其他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权威的司法解释要求取保候审必须在特定的住所中进行,那么公安机关有权综合考虑现场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在非住所环境中实施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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