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失却由律师代为书写的欠条,当事人可采取如下步骤应对:
1.立即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之责。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须立即揭示其他形式的证据以证实债务关系的存在,例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录音录像等。
2.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倘若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自行搜集欠条等关键证据,则可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其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然而,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方能作为判定事实的依据。
若经法院认定,律师提供的其他证据已足够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即便欠条遗失,亦可据此作出裁决。
总而言之,即便律师所写欠条不翼而飞,当事人仍可通过提供其他可信度较高的证据来彰显债务关系,甚至请求法院调查、搜集新证据。
最终裁定结果,会依据所提供证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律师写的欠条没有签字有效吗
在诉讼过程中,若欠款凭据乃由执业律师所撰写但未得到当事人本人的亲笔签署,则此类文件往往难以被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证据。原因在于签名不仅是对欠款凭据内容的明确确认,同时也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关键性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身合法拥有的财物无偿地转让给受赠人,而受赠人对此表示接受的一种书面协议。”在此条款中所提及的“协议”涵盖了各类契约形式,其中便包括欠款凭据等。因此,签名对于确认合同意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倘若在同一笔债务中存在多名保证人,那么每一位保证人均应当按照所签署的担保协议中所载明的份额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协议并未具体指明各个保证人应承担的份额,那么债权方可以自由地选择任何一个保证人作为追究责任的对象。而当该协议确实对各个保证人的份额做出了明确划分时,便应根据此份额进行责任的合理分配。然而不论是何种情形下,已经实际履行了其义务和责任的保证人,均享有权利要求其他保证人偿还其应负担的那一部分。至于责任如何分摊,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担保协议中是否对此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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