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七日并不视为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针对触犯刑法违法行为人必须承受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极刑,此外还有针对部分罪犯情况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个人财产等辅助性质的惩罚措施。
然而,刑事拘留只是公安机构与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遇有法定的紧急状况,为防止现行者或高度可疑人士逃脱追捕,临时性剥夺他们人身自由并对此进行合法化管控的一种手段。
其根本宗旨在于保障司法程序顺利推进,而并非作为刑事处罚的一环。
因此,刑事拘留仅仅是暂时性的强制手段,并未能确立为最终处理结论。
已被刑事拘留者,相关案件仍需经过继续深入侦察、审查起诉及庭审环节,依据所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认是否确属犯罪,并决定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7天是哪一天算起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七天时间以自起始日期的次日后进行计算,拘留期间的终止时间则是以法定期间天数的最后一日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即对已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们的关押期应截止于拘留期到期日,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因为节假日的原因而顺延拘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暂时性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设定目的在于在与案件相关的审理环节当中防止潜在嫌犯开脱,保障司法秩序正常运转。而该行为与真正意义上的刑事惩罚并不相同,后者是对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实施的成体系化的法律惩戒,内容涵盖了监禁、罚金等多种形式。然而,被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并不会立即判定其犯罪事实成立或执行相应的刑罚,而是需要经过更为深入的调查取证、提起诉讼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最终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适用何种程度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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