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首先要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定条件,其次还要履行相应的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有以下三步:
(一)事先通知工会。在可以裁员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上报劳动部门,即工会对用人单位裁员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出具书面通知且送达劳动者,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生效。但实践中很多情况是劳动者拒不签收通知,而用人单位又没办法强迫劳动者签收。建议可采取如下应对方法:
1、制作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增加一栏,内容为:“公司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本人时,本人确认本表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2、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甲方(用人单位)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劳动者)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一旦发生劳动者拒不签收的情况,即按照上述劳动者家庭地址邮递相关文件,并保留邮递凭证作为证据。
(三)用人单位内部的程序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针对劳动者违规违纪、工作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必须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和确认客观事实,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让其确认或提出异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企业在未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方式如下:
首先,若是由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解约行为,其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次,如若企业与员工达成协商一致协议,或是依据无过错解雇原则以及经济性裁员的正当理由进行解约的话,则需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长度来相应地支付经济补偿款;
再次,若属于有过错性的解雇现象,则企业无需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预先告知工会事宜。当用人单位具备依法进行裁员的特殊权力时,其需要在决策实施前30日内,通告工会或者全体员工关于相关事宜的详细介绍与解释,并且认真聆听并接纳工会或员工所提出的观点和看法。在获得充足了解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将所得信息汇报给劳动部门,以确保工会对于用人单位裁员事项具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二)通知劳动者解雇事宜。用人单位在决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时,应出具书面形式的通知,并通过严密可靠的方式将该通知交付至劳动者手中,以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具备法律效力。若用人单位未依此执行,则其解雇劳动者的行为可能无法产生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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