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四)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够罪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量刑准则如下:若行为人构成该犯罪,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处以罚款;若是由单位实施的违法活动,将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对于其实施活动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划分处罚权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犯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包括两个部分:首先,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性;其次,则是公民身份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在客观方面,这种犯罪行为通常会通过以盗窃、收买等非法手段,大规模地搜集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而当其情节严重时,就构成了本项罪名。从犯罪主体来看,此类犯罪的实施者并不仅限于自然人,机构同样可以成为此种罪行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意识方面,此类犯罪往往是出于蓄意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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