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第二、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第三、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第四、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第五、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商品房定金合同不签能否追究开发商责任
遵循定金罚则的规定,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请求返还双倍定金。
依据双方的协商约定,其中一方可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借款权益的保障。在债务关系履行完毕之后,定金应被用作价款或返还。如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责任,其便失去了索要定金的权利;而另一方若未履行约定的债务,则需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首先,关于定金条款,我们需明确该条款并非强制性的规定,而仅仅是一种指示用语,其核心在于消费者能够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定金条款的约束;其次,对于建立的定金条款,必须明确书写不遵守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以便于在后期的违约处理中有据可依;再者,尽管已经设定了定金条款,然而只有当消费者实际交付罚金之后,合同才能正式生效并产生效力;最后,需要对定金与预付款进行明确区分,即预付款只是提前支付,但预付款并不适用于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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