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修车费怎么出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损车辆的修理费,可以由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以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作为修理和赔偿的依据;如果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有异议的,也可以由交警部门委托物价部门对车辆修理费进行估价,并按物价部门的估价结论进行赔偿。如果对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交通事故修车期间补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伤需进行修复时,承担责任的一方必须支付因为车辆修理而使受害主体处于不能使用原有的交通工具状态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现如今,针对汽车遭受撞击并造成部分损伤的情况,车主在面临理赔过程中可能会遇见一项名为“车辆损失价值贬低”的理赔项目,然而此种赔偿却是不在传统商业保险覆盖范围之内的。对于此类问题,当事人可以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进行处理,若无法协商或协商无果,则有权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裁决支持其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在遭遇车祸之后,针对损坏车辆所需支付的维修费用,通常是通过保险公司来为出险车辆进行专业的损失评估,然后以此结果作为进行维修及提供相应赔付的基础参照标准。然而,若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评估存在争议,也完全可以请交警部门协助,由物价部门针对涉案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专业估价,并根据该价格评估报告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倘若在赔偿事宜上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当事人便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获得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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