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小区配套设施是什么
小区配套设施是指住宅区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二、小区配套设施产权归属于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应当被认为是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这也是在购买物业时所必须支付的公摊面积的一部分。
然而,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经有了关于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所属的明确约定,或者依照国家以及当地政府的强制性规定,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执行。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住宅区内所配置的相关设施,特指在住宅建设成本中已经被合理分配并纳入到房屋销售价格范围之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这些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管道系统、落水管、水箱、增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器具、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塘、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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