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怎么不让单位的人知道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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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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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是查不到员工的婚姻状况的。只能根据员工入职前的调查来符合员工的婚姻状况。不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要求员工提供本地的相关婚姻状况证明。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离婚了怎么不让单位的人知道

一、离婚了怎么不让单位的人知道

用人单位是查不到员工的婚姻状况的。

只能根据员工入职前的调查来符合员工的婚姻状况。

不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要求员工提供本地的相关婚姻状况证明

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当事人可以凭合法身份证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了怎么抢夺孩子抚养权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欲取得子女的监护权,则务必遵循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申诉,从而获取相应的抚养权

至于所需提交的具体证据方面,以下几点建议将有助于您有针对性地收集和准备:

首先,关于小孩日常生活及学习状态的证明材料,如学校离家距离适中、教育资源优越等,这些都可以成为您在诉讼过程中的有力支持。

其次,作为父母双方的财务状况,包括月度或年度工资收入,以及因教育背景差异不大所引发的思考,以便法官更加公正客观地判断谁更适合担任养育子女的责任。

第三,必须提供双方的基本健康状况和医疗保障资料,因为父母的健康直接影响了小孩子的成长环境,因此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最后,在八岁以上年龄段的儿童,该阶段法院通常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因此听取孩子本人的想法也是评估抚养权归属的参考要素之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作为雇主,并不能直接查阅员工的个人婚姻信息。因此,我们只能依据员工在进入企业工作之前所作的调查报告中所述的内容,以确认其婚姻现状是否符合公司对该岗位的要求。然而,如果雇主认为有必要,他们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向员工提出提供本地相关婚姻状况证明的要求。对于公民而言,若需查询婚姻登记情况,应当前往原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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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主债权转让从债权是否随之转让问题,《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确有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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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但上述规定均未涉及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转让问题。截止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或司法解释层面没有工程优先权是否可以同时转让的直接规定。持工程优先权不能随工程价款同时转让观点者大有人在。具体理由:
1、《合同法》中有关从权利同时转让的规定中有“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限制;保证债权的转让有“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限制;抵押债权的转让有“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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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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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考虑到有的从权利的设置是针对于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本条在确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外:
1、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本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2、当事人另有约定。既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这种情形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分转让时;也可以是第三人专为特定的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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